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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将于2023年底前实现所有持证采矿山100%的绿色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23/4/26 10:29:08
惠州市2021-2025年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矿产资源的绿色勘查和开发,促进矿业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我市制定了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

指导思想:
本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绿色矿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提高绿色开发利用水平与能力,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惠州矿产资源禀赋优势,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实现矿产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和支撑。
总体目标:
到2023年底,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信息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基本建成,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建筑石料资源保障任务。到2025年底,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升,矿政管理体系优化完善,信息化服务水平持续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形成勘查开发布局合理、矿地和谐发展、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治理和保护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建筑石料资源保障。
工作任务:
(一)开展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优势矿产资源勘查。
开展基础地质矿产调查。落实上级规划在我市部署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充分发挥驻惠地勘单位优势,大力推进实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摸清资源家底,为制定矿产资源战略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
加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提升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的优化升级和绿色发展。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同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并细化实地检查、调研督导、培训学习、制度建设、宣传报道等工作。构建市、县(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矿山安全、水土保持等政府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并对照本部门审批(备案、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技术方案,强化批后监管,确保到2023年底,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5年底,绿色矿山建设成果持续巩固,建设标准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共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时,将固体类矿山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评估出让和开发利用范围。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三率”(矿山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为抓手,积极引导矿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使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工艺,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和废石废渣,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修复一批、新建一批”的方式,加快小型矿山整治
(三)推动矿业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水平。
推动矿业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水平。为促进绿色矿业发展,我们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科学有序地出让矿业权,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在规划管控与发展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矿区产能布局,促进砂石行业协调发展。同时,根据区域矿业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审批审查。我们要严格按照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开采计划,加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管理,确保各县(区)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建立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方案市级备案制度,重点审核出让底价或起始价是否科学合理、矿区范围内资源是否整体出让等内容。为避让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我们要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同时,探索总结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资产包”处置方式的经验,推广运用到各类矿业权出让、资源整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工作中。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保障绿色矿业配套设施用地用林。为了解决生产设施、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的生活设施、矿产品加工堆放场地、矿山运输道路及输送廊道建设等用地用林问题,我们鼓励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供应采矿配套设施用地。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县
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惠州市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子系统的建设,实现全方位监管体系,包括“天上看、地上查、视频探、网上管”。该系统将接入各矿山现有的视频监控系统,以矿界为基准,以开采区为主要对象,通过实时视频监管矿山开采活动,及时发现越界开采、扬尘污染等问题。采用无人机测量技术,构建全市矿山实景三维模型,精确测量、准确掌握矿区现状,进行多期对比以发现问题。对于疑似违法违规线索,将限期完成核查、处理与整改,形成闭环监管处置。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包括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
加强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布局绿色矿业领域研究内容,包括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和其他市级科技项目。依托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多方联合攻关,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加速成果转化。牵头单位为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包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
加强技术支撑。以地勘队伍改革为契机,支持驻惠地勘队伍转型发展,为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管理和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引进一批具有地质、采矿、选矿等专业背景的地矿管理人才,提升矿政管理队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牵头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包括省地质局驻惠地勘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县、区政府。
(四)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我们将加大力度治理矿业领域的环境污染,积极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监管,确保各类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以构建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新格局。针对具有主体责任的矿山,无论是新建或正在采矿的,我们将完善其生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制度,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修复模式和阶段性验收制度,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对于停产的矿山,我们将加强指导、督促,并责成相关义务人及时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以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我们还将开展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的摸底核查,查明全市历史遗留矿山的底数,将其纳入规划并逐年进行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税务局)
针对矿业领域的乱采滥挖、不履行矿区恢复治理义务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我们将部署开展矿山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将对有效的、过期未注销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通过“一矿一档案”和“一矿一对策”的方式进行限期整改。我们还将通过视频监控、三维建模、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存在超层越界、超量开采等问题的矿山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严厉打击偷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从根源上消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惠州市绿色矿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系统规划、整体推进全市绿色矿业发展。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金融支持、政策扶持等工作。各县(区)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工作流程,保障本级工作经费,统筹推进辖区内绿色矿业发展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切实防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加强监督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厉打击矿业领域黑恶势力,维护自然生态环境。
(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落实市级财政绿色矿业发展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协调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研究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绿色矿业发展的重要性,展示建设成效。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绿色矿山建设的典型和经验宣传推广,加强经验学习与交流,营造绿色矿业发展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主动参与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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