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石材订货单是合同吗?
-
红绿碧玺
-
前段时间我买橱柜,订货时报柜面石材颜色色号给设计师,但出于信任他不会写错而未亲自确认,厂家也未提供样品石材给我。货到后发现颜色有很大出入,我不同意收货,可厂家说订货单即是合同,要严格按合同办事。而当时签合同时我们几个同事均可证明我没有选现在的石材,厂家说这样也说不清,于是不给我安装,开始拖时间。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问题补充:
忘了写明:现订货单上的色号不是当初我报给设计师的色号,后悔当时没有确认。橱柜的设计师不承认他写错了。我在订货单上签了字的。他们已经收了我80%的总货款。
浏览量:21110
提问时间:2007-02-07 16:33:29
答案
-
-
北方狼
-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订货单具备并符合本规定的特征,此因,应属于格式合同书。
当这份订货单由其制定者(厂家)送达另一方当事人(订货方)之前,为格式条款,送达后至签约前为厂家的要约,订货方签约的行为是为承诺,至此合同成立。
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合同中,色号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制定该条款的厂方应当在合同中写有提醒对方注意选择和误选的后果责任等提示,并在签约前对方予以提醒确认。
如果没有以上内容,导致在以后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或在合同中有制定方免责,而加大订货方责任,排除订货方权利的情形的,则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厂家的解释或确认该合同无效。
浏览量:0 回答时间:2007-02-07 16:35:03 -
-
-
vivian
-
定定货单是否构成合同,关键看合同双方是否要求签定确认书或书面合同。若要求签定书面合同或确认书形式,那么定货单到达之日仅是承诺,合同未成立;若未约定,那么定货单到达之日合同即成立。至于合同具体内容如价款、履行期等甚至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双方协商确定。
浏览量:0 回答时间:2007-02-07 16:35:18 -
-
-
gegewu_1980
-
订货单是你们之间形成合同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表现方式,尤其在订货单上已经具备了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楼主,你只能为自己当初的疏忽负责了。
浏览量:0 回答时间:2007-02-07 16:35:35 -
-
-
以身视法
-
签字不是儿戏,你所签的是有你承诺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如愿只能是你自己承担责任。要上法院你会得不偿失。接受吧,要不然只能把它低价处理!
浏览量:0 回答时间:2007-02-07 16:35:46 -
-
-
天地无用
-
做为要约你是否签字认可.,且去看上面对其型号,色等有无要求,如果有出入你可以拒收,也可通过法律途经处理
浏览量:0 回答时间:2007-02-07 16:35:58 -
我要解答